关于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如下所示:
1.配偶:
每个月将依照职工本人工资的40%发放抚恤金;
2.其他近亲:
每人每月将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30%发放抚恤金;
3.鳏寡孤独者或孤儿:
在此基础之上再额外提高百分之十的比例进行发放。
对于现役军人的逝世,相关部门会根据其去世性质以及去世当时的月工资标准,向其家属发放一次性的抚恤金。具体金额计算规则如下:
对烈士及因公殉职的军人而言,抚恤金将等于上一年全国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上个人四十个月的工资;若系病故而离世的军人,则抚恤金将等于上一年全国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加上个人四十个月的工资。凡是月工资或者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均按此标准执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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