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住房账户的设立
(一)办理条件:
1、《缴存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2、《缴存办法第六条规定:“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每个单位原则只能设立一个单位账户,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所需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
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流程:
1、正常开户: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办结。
2、责令开户:单位经办人申报→政策法规科受理→银行柜台办结。
(四)办理地点:
1、单位正常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直接到。
2、被责令限期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再到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五)办理方式:
银行柜台办理。
(六)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七)备注:
该业务应由指定的单位经办人办理。
(八)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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