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位教职工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至于是否构成侮辱罪,虽然笔者认为其已经符合构成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但最终定论,还要看受害者是否会提起自诉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
事件
受害者今年13岁,就读于陕西省一所学校初中一年级。自从她转学到这所学校,班主任就总是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她。受害者给家人反映,家人都无法相信老师会说那样的话。直到受害者开始录音,6月14号到7月5号,受害者断断续续录下来100多条录音,总时长超过20小时。录音中,这名老师不仅在课堂上公然频繁辱骂学生,还诱导全班同学一起对婷-婷进行人格侮辱。至于辱骂的内容,笔者便不再赘诉,因为实在不堪入耳。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讲,这名教职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从行政责任的角度来讲,这名教职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之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讲,这名教职工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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