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后怎么取证?
时间:2024-01-10 12:34:00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申请强制执行后怎么取证?

申请强制执行后的取证方式包括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的材料、采取发布悬赏公告等。

1、从申请人处挖掘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

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1)从互联网等公开信息渠道获取:很多公司为了业务推广和宣传的需要,制作有网站、微网站、开设有微博、公众帐号等,这些信息通过搜索引擎,是非常容易获取的。

(2)想法套取。

(3)安排“线人”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4)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帐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5)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

(6)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4、律师依法主动查明

工商档案查询被执行人开户行、账户、账号,股权、子公司、分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是否虚假、到位,有无抽逃出资。被执行人缴纳水费、电费、税款等相关部门,知识产权可向国家商标管理局、专利局,不动产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

二、调解成功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1、调解书可以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之后没有按照调解书进行执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调解书,但是申请的时间不是没有限制的,申请的期限是两年。

2、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并在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根据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可以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一方当事人拒收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三、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哪些?

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包括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1、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1)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2、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1)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3)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4)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5)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6)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1)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3)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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