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与遗嘱执行
时间:2023-07-17 14:35:02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备其遗产的一种方式。

遗赠和继承的区别

遗赠和继承的区别有:

1.人的范围不同: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遗嘱家承认仅限于法定继承人。

2.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3.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赠人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只能直接参与遗产分配;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人身份,可以直接参与遗嘱所规定的遗产分配,并取得指定给自己的份额。

4.继承开始后权利人未作明示的法律效果不同: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自其知道遗赠后60日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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