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的范围
时间:2024-01-05 12:20:38 3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附带性审查行政法的规定是因为发布前没有依据《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没有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以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所以他要求判决撤捎被告县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并附带申请法院对该公告是否合法予以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包括: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而对于行政征收公告等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因此,如果征收公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法院对该公告是否合法予以审查。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是什么?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包括: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而对于行政征收公告等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因此,如果征收公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法院对该公告是否合法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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