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艾福梅)鉴于各方面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意见不一致,24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不再规定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
反垄断法草案初次审议稿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对这一条规定提出不同意见:有的认为申报标准定得过低;有的认为申报标准不宜定得过高;有的建议分行业规定不同的申报标准;有的建议在申报标准中增加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等指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申报标准定得过低,企业合并动辄就要申报审批,不利于国内企业通过兼并做大做强;申报标准定得过高,又不利于防止因过度集中形成垄断。鉴于各方面对申报标准的意见很不一致,同时考虑到申报标准需要随着经济发展、情况变化加以适时调整,法律以授权国务院作具体规定为妥。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并适时调整。反垄断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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