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争取提前获得其他国家对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需要进行利弊权衡。一方面,中国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后,应诉外国反倾销时可以不再适用第三替代国标准;另一方面,可能会遭遇反补贴及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双重诉讼,此外,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将进行艰苦的利益交换谈判。市场经济地位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正如国际贸易是一个典型的政治经济学问题,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为反倾销中的重要概念,也有其政治属性(宿景祥,2004)。欧盟承认俄罗斯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实际换取的是俄罗斯对欧盟东扩的认可(王庭东,2005);另有一些东欧国家,由于支持美欧的军事行动,也获得了认可(王立,2004)。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美国、欧盟等主要国家(集团)同样想从中获得相当的利益。欧盟贸易专员曼德尔森在欧盟的一次公开讲话中呼吁中国重新平衡进出口贸易,并表示若中国想要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必须先取消对进口欧盟商品设置的壁垒凹。总的来说,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时间拖得越长,中国受反倾销诉讼的损失越大,而欧、美等国家(集团)的筹码也会递减,因为l5年大限越来越近。
在政府利用政治手段和外交手段争取外国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同时,应当鼓励和帮助中国企业积极向他国申请市场导向型产业地位,把握争取个案处理的条件。这其中政治因素的影响与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相比要小很多,主要是技术上的难度。为此,企业需要提供符合市场条件的成本数据,财务报表要符合国际规范(侯松岭,肖长华,2005)。前些年,我国已经有二十多家企业分别在欧盟、印度、泰国等国家(集团)的十余起反倾销案件中成功获得市场经济条件认可(甘永杰,谭智雄,2005)。可以将这些企业的应对经验进行推广,提高所有外贸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的能力,进而增加我国外交谈判中的筹码。
虽然较反倾销而言,反补贴案件的数量还非常少,但是不能忽视反补贴案件的重大影响。我国政府应该未雨绸缪,除了在SCM协议的基础上及时调整我国的补贴政策和策略外,还要做好应对反补贴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准备。
为应对外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同时发起,我国可以在应对反倾销案件安排的基础上,增加反
补贴和反倾销共同的预警和联动机制,增加政府和企业在应对反补贴和反倾销方面的对话和联系,共同面对(朱榄叶,2005)。
最后,我国需要进一步增加本国应对外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实践,在实践中,完善自己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一方面可以抵制国外对中国的不公平贸易,保护本国产业;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本国的威慑力,防止外国对我国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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