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和诽谤罪如何认定
时间:2023-05-01 11:42:06 3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侮辱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其次,侮辱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再次。侮辱必须是针对特定的目标和对象进行的。

诽谤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其次则要求散步捏造的事实,即将所捏造的虚假的足以伤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虚假事实在社会上广为传播,使公众广为周知。再次,诽谤的对象也必须是特定的。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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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按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此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要件规定得都很明确,对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内容也作了规定: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必须是捏造和虚构的。即要求“被散布的内容必须不是客观存在”,如果散布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也不构成本罪,而是名誉侵权行为。要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诽谤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所进行的。

诽谤罪的构成中除了具备以上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但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没有作出列举规定。对于“情节严重”,一般理解为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

关于手段恶劣,即散布诽谤内容的手段,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用文字散布,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为了达到使诽谤内容传播得广,使被诽谤人受打击大,而采用的手段,应可认定为手段恶劣如在工厂门口、政府门口、菜场门口、职工宿舍楼门口张贴大字报。关于后果严重,如造成被诽谤人自杀、精神失常、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神情恍惚而发生意外事故等等,应可认定为后果严重。关于影响很坏,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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