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认购书模板的编写
时间:2023-05-07 18:00:42 2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如何编写小股东认购书模板,身份证号;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p>通过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友好协商,甲方与乙方之间达成了以下合作协议:

第1条合作项目名称、合作项目名称和主要营业地点、主要营业地点、主要营业地点、合作项目名称、主要营业地点、主要营业地点、主要营业地点、合作项目名称、主要营业地点、主要营业地点、主要营业地点、合作经营项目名称、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合作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经营项目和合作经营项目和合作项目和合作项目和合作项目和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作项目和范围、合作项目第三条合作期限,第四条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1)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的60%;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的40%;(2)双方以年、月、日的形式出资,截止日前到位;(3)本次合作的总投资人民币元,大写。合作期间,合作各方的出资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伙人的投资仍归个人所有,届时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和债务承诺。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担损益

(1)盈余分配:第一年末利润总额的10%,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末利润总额占利润总额的10%,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末利润总额为总利润的10%,按投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诺:合作债务以合作财产先行清偿,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第六条合营企业转让时,应先按合作财产的出资比例支付,退出和投资

(1)加入帮派

1.新合伙人必须经双方同意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和责任,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新合伙人入伙前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作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人可以退伙:(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的合作协议未约定的,合伙人可以在不影响合作企业事务执行的情况下退出合伙企业,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应当退出合伙企业:

<1

(2)依法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个人破产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合作企业全部财产份额。退伙生效日为实际发生之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罢免:①不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不当行为(四)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合伙人除名决定书。开除自接到开除通知之日起生效,被开除的人应当退出合伙企业。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合伙人退伙后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合伙人根据提取时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与合伙人进行结算

(3)转让出资。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视为该第三人进入合伙企业;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视为退出合伙企业。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取得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合作协议修改后,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者

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和合作事务的执行人

(1)甲方负责业务管理和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核算

(2)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为合作负责人,其职权为:销售合作产品(商品)和购买普通商品(商品)。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经营、决定和监督合作事务的权利,而合作经营活动由合作伙伴共同决定,无论他们贡献多少,每个人都有投票权;合作利益按投资比例分配

合作利益按出资比例分配或按合同约定分配,第九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作经营所积累的财产应当归合伙人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合伙人不得以合作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果企业从合作中获益,所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与合作企业竞争的业务

(3)除非合作协议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合作伙伴不得与本企业进行贸易

(四)合作伙伴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作经营的继续

(一)退出本企业的,其余合伙人有权以原企业名义继续经营原企业的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经营

(2)合伙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已故合伙人的继承人可以提取继承人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按照自己的选择继续经营;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关系解散:

<1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作合伙企业

3

4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作企业的清算:

1.合作企业解散后,清算应当进行,并通知债权人

清算人应当在合营企业解散后15日内由全体合伙人指定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在十五日内未确定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合作社财产:合作社所欠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合作企业所欠税款;合作债务;返还合伙人的投资

清算后有盈余的,清算期间合作发生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分配,依本协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合伙人对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二条合伙人未按期或者足额缴纳出资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违约责任,赔偿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逾期未缴或者未缴足出资的,应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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