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属于出轨吗?离婚可以索要赔偿吗
时间:2023-07-21 21:33:59 3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种称为嫖娼(卖淫),即通过钱财交易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第二种称为通奸,即以相互好感为媒介,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第三种称为同居,即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第四种称为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行为。

与小三开房是属于嫖娼吗

与小三开房不属于嫖娼,属于道德范畴。

嫖娼卖淫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和小三发生性关系很正常,也没用财物交换作为发生性关系的媒介。所以不构成卖淫嫖娼。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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