肛交是否被视为强奸?
时间:2023-07-05 20:52:31 2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司法实践的判例,违法了妇女性意志的行为就会构成强奸,强迫肛交当然也构成强奸。对于强奸既遂的认定,目前学界有三种主流看法:接触说,插入说,射精说。目前对于该罪第一款所指的“强奸妇女”,国内虽无明确规定,但多用插入说。正因此,尽管建国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三令五申,不得以处女膜检查作为定案根据。但基层司法工作中抵不住诱惑和压力而采用处女膜鉴定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奸淫幼女”的认定最高法解释为接触说,即性器官的接触。接触,即认定为既遂。在我国,不论是接触说还是插入说,都要求性器官的接触和插入。因此插入口中和肛中并不认定为强奸既遂。并要根据其意图,判断适用强奸未遂或侮辱妇女,强制猥亵的既遂。

强奸罪和猥亵罪的区别是什么

1、区别就在于是否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2、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3、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4、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5、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

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6、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修改的一个罪名,通过后,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

目前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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