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在面对不需采取逮捕或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时,其被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城内的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时间通常不应超过十二小时;而对于那些涉及重大、复杂案件,且有必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其被传唤的时间则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此外,我国法律还明确指出,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便可进行口头传唤,但必须在讯问笔录中详细注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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