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构成盗窃犯罪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最为关键的要素当属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盗窃行为。
而针对盗窃这一具体的罪名,其入罪标准也有着数额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以自治区所管辖的各类城市为例:
无论省会城市之辖市,还是地级市所在地,勒紧裤腰带的柳铁地区的盗窃案标准在一千元人民币以上;而那些规模相对较小的县市及所属县域的农村经济发达区域,则设定为八百元人民币以上;
至于那些地处偏远且经济落后的乡村地区,将最低要求调整至五百元人民币以上。
不过,即便涉案金额未达到以上数额要求,但如果行为人反复实施盗窃活动,涉及到进入他人住所以盗窃财物,甚至携带凶器进行盗窃或者行窃时被发现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被判处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文4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