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只支付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盗期间的事故和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没有赔偿义务,赔偿责任需要由事故当事人自己承担,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能需要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那么在垫付了相关费用之后,可以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若是发生了人身伤亡事件,那么事故双方首先可以结合相关法律,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无法确定主次责任的,可以报警处理。之后在拿到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之后,可以结合该认定书的内容,确定各方需要支付的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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