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土资源局、秦皇岛海洋与水产局,厅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大队、海监总队:
《秦皇岛,与有关行政执法处一名负责人一起作为本厅的应诉代理人。
第七条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二日内组织有关行政执法处,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厅长审定。
本厅决定上诉或者原告提起上诉的,由有关行政执法处在三日内起草上诉状或者答辩状,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改。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三日内审改完毕,报厅长签发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条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政策法规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厅长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决定申诉的,由有关行政执法处起草申诉状,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改。政策法规处审改完毕,报厅长签发后,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委托单位应当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六日内,调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起草答辩状,确定委托代理人,经被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厅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厅长签发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条被委托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被委托单位确定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均为被委托单位人员的,应当至少有一人为被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领导人。
被委托单位可以代为聘请律师为委托代理人。
第十二条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委托单位负责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判决赔偿的费用和诉讼费用等。
第十三条被委托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向本厅政策法规处报送案情进展情况。
被委托单位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报送本厅政策法规处。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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