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是有先后关系。减刑是指适当减轻原判刑期的刑法执行活动。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而是依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如果是被假释的罪犯,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验期不得缩短;如果先减刑,剩余刑期和服刑人员加在一起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假释。罪犯减刑后获得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一次减少两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适用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扣刑期一日。
减刑假释条件
1、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观,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等。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等;
2、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观,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七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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