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时间:2023-05-31 18:53:01 3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所有人、使用者应当自土地征收划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征收划拨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人应当在取得划拨土地批准后办理预登记手续,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自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转让费支付证明。(三)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出让人、受让人应当自转让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四)因合并、分立、企业合并等原因进行土地整理、分割的,当事人应当自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共同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变更合同和协议。(五)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应当自法定继承权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六)因处分抵押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土地使用权的新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处分证明材料,共同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7)土地交换、调整的,双方应当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30日内,持协议书和批准文件,共同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他权利登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九)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他权利登记。

一宗土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物时的清偿顺序为申请其他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十)因土地权属变更造成其他权利转移的,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者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其他权利登记。(十一)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变更名称或者通讯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地址变更登记。(十二)变更登记的土地用途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权利终止的,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或者其他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相关证明材料:①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②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届满;③自然灾害造成的土地损失;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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