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幢xx室
被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市xx区xx镇xx路xx号(系死者洪xx之妻)
被告:洪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市xx区xx办事处xxx号,联系电话:x(系死者洪xx长子)
被告:洪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xx市xx区xx幢xx室,联系电话:xxxx(系死者洪xx次子)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期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2、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同洪xx系朋友关系,洪xx因家庭生产经营和投资周转的需要于2011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按月息3%计算,约定于2012年2月17日归还)。洪xx收到原告给付的款项后,将款项用作家庭经营及房地产开发等投融资行为,对于洪xx的借款事情,其家庭成员均知晓和认可。后洪xx由于身体的原因在外接受治疗,相关利息付至2011年9月份就未予继续支付。
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洪xx催要,由于洪xx身体状况非常不好,一直未予归还。20xx年x月xx日,洪xx因病逝世。由于其亲属至今尚处在悲痛状态之中,有关原告款项的归还问题,至今尚未有现实、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
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x
年月日
债务人的相关规定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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