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时间拖得久能多拿钱吗?
时间:2023-02-25 08:41:23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不会因为拖得久可以多拿钱。工伤职工可以获得的补偿,是按照鉴定的伤残和护理等级,而非拖延时间。对于伤残等级鉴定时间,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在伤情相对稳定时应当及时申请鉴定,一些省市规定停工留薪期满必须进行鉴定,不鉴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定后恢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停止享受的不予补发。对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需要提交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很多省市劳动部门均制定有《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有各种伤情可以休养时间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一些工伤职工拖延出院会多得到不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医疗费,但并不会影响其它待遇。弄不好很可能得不丧失。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认定期限最长为一年,满一年未经认定,没有法定可以不予计算时限的情形的,不能得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用人单位不支付不能按工伤申请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救济;即使一年内申请了工伤认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未在发生争议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也不能按工伤申请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救济。而对于过度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的,工伤职工会自己买单。任何事情要适可而止,在法律法规贵哦的的范围内争取最大利益。过分的要求不仅不能得到满足,反而可能的不丧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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