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赌场工作的,一般来说不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该工作人员是否与老板合谋,也可以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或从犯;在赌场的一般工作人员通常来说不会被认定犯罪的,但会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例如清洁工。赌场工作人员要成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或者从犯是有条件的。所以赌场工作人员的处罚不能一概而论。
一、开设赌场罪及其共犯的构成要件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二)客体:侵害社会管理秩序;
(三)主观: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是故意的;
(四)客观:有开设赌场的行为。
作为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情形: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也就是说,赌场工作人员有参与管理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为赌场提供客源等地情形才会触犯刑法;通过劳动获取正当报酬的工作人员是不会成为共犯的;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
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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