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7-23 10:22:45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规定是什么

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规定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进行确定,当事人产生的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诉讼解决,针对于诉讼解决合同纠纷,其受理该纠纷的管辖权法院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就合同产生的财产或者其他的民事纠纷,可以向合同约定地点法院起诉,合同约定地的法院可以从下几个地点进行选择:

1、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实际产生纠纷的地点。该实际联系地是指,比如厂家和消费者就商品产品质量问题,如果该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产生人身损害,那么消费者可以向产生损害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产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向不同的法院进行起诉,那么先受理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同时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就合同本身所产生的纠纷,其合同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即可能是,对合同签订的效力产生争议,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当事人,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可仲裁解决也决定了,可以诉讼解决,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那么仲裁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当事人叫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决定前,没有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之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该申请顾予受理。若当事人就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申请,法院可以依据该申请进行审理查明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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