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是指由于物理性、化学和生物性物质等各种外界因素对组织器官造成的损伤,属于或部分属于功能障碍,但不构成严重伤害,不属于轻伤。造成身体或面部损伤、听力、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中度伤害的伤害,包括一级和二级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医学、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了轻伤鉴定标准,为轻伤的认定提供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7月1日颁布。损伤程度的认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和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损伤情况、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
具体轻伤的鉴定标准为:
1、颅脑、脊髓损伤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2、面部、耳廓损伤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颧骨骨折。
3、听器听力损伤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4、视器视力损伤
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受害人员一旦受到伤害时,应到当地指定的人身伤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时,我国的鉴定机构按照我国的鉴定标准执行。如受害者对鉴定标准有异议的,应提出行政复议,要求鉴定部门重新鉴定受害人员的人身伤害。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颁布试行,共计六章第五十六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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