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民法典》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区分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动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是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防止人为侵害将生命权人的生命终止。健康权则是以维护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状态为根本内容,而不以人的生命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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