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个人退出代持股份的选择和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个人可以选择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但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权转让后,应变更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同时,如果名义出资人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导致实际出资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退出代持股份可以选择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股权对外转让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权转让后,应当变更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名义出资人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代 持 股 份 的 转 让 规 定 有 哪 些 ?
代持股份的转让规定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受让人可以按照协议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向代持人购买其持有的股份。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如果受让人按照协议转让代持股份,应当向公司支付转让价款。而如果未按照协议转让,则受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享有与代持人同等的权利。因此,代持股份的转让规定在法律法规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对于维护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股权交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退出代持股份可以选择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股权对外转让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权转让后,应当变更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名义出资人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代持股份的转让规定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受让人可以按照协议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向代持人购买其持有的股份。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如果受让人按照协议转让代持股份,应当向公司支付转让价款。而如果未按照协议转让,则受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享有与代持人同等的权利。因此,代持股份的转让规定在法律法规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对于维护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股权交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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