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备案的购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时间:2023-10-04 13:00:08 4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在经过签字盖章并提交备案后,其法律效力已经产生。因此,将“合同备案只是行政流程,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改写为“合同备案不影响合同的实质性法律效力”。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在经过签字盖章并提交备案后,其法律效力已经产生。因此,将“合同备案只是行政流程,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改写为“合同备案不影响合同的实质性法律效力”。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与 备 案 制 度

网签和备案是房地产交易中的两个重要环节。网签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备案则包括开发商备案和购买合同备案。前者是指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证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出售价格,面向社会出售。后者是指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之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在网签和备案的顺序上,网签应该在备案之前。网签是在开发商已经取得了预售证,且购房者也满足购房资格,完成选房,签订合同之后,在售楼中心或者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完成的。备案是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网签和备案在房地产交易中起着重要作用。网签可以确保房屋买卖合同的规范,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备案则可以保证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同时,备案也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能保证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性。

对于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赠与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赠与人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愿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生效;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能保证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性。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合同已经生效,购房者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前,可延期支付房款,并要求开发商说明原因。另外,即使合同登记的30天期限未过,如果购房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合同肯定不能登记备案,购房者也有权暂停支付房款,直至合同办理了备案手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在经过签字盖章并提交备案后,其法律效力已经产生。因此,将“合同备案只是行政流程,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改写为“合同备案不影响合同的实质性法律效力”。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网签和备案是房地产交易中的两个重要环节。网签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备案则包括开发商备案和购买合同备案。前者是指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证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出售价格,面向社会出售。后者是指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之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网签和备案的顺序上,网签应该在备案之前。网签是在开发商已经取得了预售证,且购房者也满足购房资格,完成选房,签订合同之后,在售楼中心或者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完成的。备案是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网签和备案在房地产交易中起着重要作用。网签可以确保房屋买卖合同的规范,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备案则可以保证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同时,备案也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能保证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性。对于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赠与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赠与人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愿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生效;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能保证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性。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合同已经生效,购房者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前,可延期支付房款,并要求开发商说明原因。另外,即使合同登记的30天期限未过,如果购房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合同肯定不能登记备案,购房者也有权暂停支付房款,直至合同办理了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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