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鼓励竞争性的选举程序
时间:2023-04-24 20:10:11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略加观察,整个公推直选过程可以划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候选人的公推,第二阶段是党员的竞争性投票选举阶段。对于民主选举来说,候选人如何产生,甚至于候选人是谁,在很多时候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至关重要的是第二阶段的竞争性选举程序。

竞争性选举的要义在于竞争。竞争意味着有一个以上的候选人。因为他们都想获得同一个岗位,他们必然致力于说服具有选举权的人。为了说服选民,他们必然会争相列举自己的能力,必须就选民们关心的问题作出承诺。

这样的竞争性过程,将从根本上塑造关于权力渊源的意识。候选人将会意识到,他的权力是选民授予的。相应地,选民也会意识到,未来的政府负责人的权力其实是他们授予的。这个人必须为他们服务,如果不服务,最严厉的问责办法就是下次不再选举他。也就是说,竞争性选举过程会同时塑造出负责任的候选人意识和选民意识,而这是民主政治正常运转的前提。

就此而言,没有竞争,选举就没有意义。现在常见的官员产生方式虽是选举,但没有竞争性。首先没有差额,自然不可能存在竞争。于是,尽管有选举程序,但候选人根本不必花费精力说服选举人。而没有这样的说服过程,候选人和选举人都不会正确地理解自己的角色。选举人不负责任地投票,因为他知道,自己投什么票,根本就不重要。候选人也相信,自己的权力来自于推荐者,这个推荐者其实就是他的委任者。这样的选举,与真正意义上的选举风马牛不相及。梅县两镇党委书记产生过程的亮点,就在于最后的竞争性选举程序。在这样的过程中,作为选举人的党员意识到了自己作为权力渊源的角色,未来的党委书记也部分地建构其作为党员的代表、服务于党员的角色意识。

还需要澄清一点:新闻媒体在报道此事时,谈及梅州公推直选产生团市委副书记的事情,有人也联想到深圳公推直选局级官员。但这些事件的意义,都比不上这次竞争性选举镇党委书记。其他公推直选的岗位,大多数是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而非一级政府负责人。而职能部门的官员根本就不应采取选举的方式产生。事实上,选举程序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并不是选举越多就越民主。政府内部适用于选举程序产生的官员乃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官员应由委任和考试录用的方式产生。

考虑到中共地方党委在现实中所具有的权力,乡镇党委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级权力部门,其一把手完全适用于竞争性选举产生。它的负责人由具有选举权的人选举产生,他将对选举他的选民负责。然后由他来“任命”,也即通过委任的方式任命各部门负责人,这些人对他负责。通过这个班子,他将能够履行对选举人的承诺。

这样一来,民众问责政府的关系就清晰而简单:政府出了错,选民只需直接问责政府领导人,领导对自己委任的官员承担连带政治责任。如此一来,上级官员就必然比较严厉地约束他的手下。如果各部门官员也通过公推直选的方式产生,按照法理,政府负责人将无权问责他。选举人问责他又将十分麻烦。于是,公众搞不清楚,政府出了差错,究竟应当问责谁。

梅县以竞争性选举程序产生党委书记,就产生了一个负责任的领导人。他知道自己的权力来源于选举人。如果这个选举制度保持下去,他也会知道,如果他做得不好,下次就会落选。这样的预期会让他约束自己。(作者系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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