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解析
时间:2023-06-01 11:12:08 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全球著名女性内衣品牌投诉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落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XX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全球著名女性内衣品牌注册了商品商标及服务商标。然而,A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店铺大门招牌、员工胸牌和举办的内衣时装展览等多种场合,均突出使用了她们家的商标。此外,在网络平台,A公司还称其为XX中国**总公司、中国总部等,并开展特许加盟销售活动。XX公司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1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中国女装网首页显著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发表书面声明,消除影响。

A公司则辩称其对原告商标的使用属于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的合理使用,也未进行虚假宣传,因此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没有获得原告的商标授权,但其经销从原告母公司处购进的库存产品,并无证据表明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因此不存在侵犯原告商品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服务商标,被告不仅在店铺大门招牌、店内墙面等处使用其它公司的标识,还在收银台、员工胸牌、VIP卡、时装展览等处使用,已超出为指示所销售商品而必需使用的范围。被告积极对外宣称其为XX**直营店、中国总部等,以表示服务来源,足以使公众产生原、被告存在商标许可的误解。被告使用其它公司商标标识在中国女装网及微博、微信上进行广告宣传,传达其为品牌经营者并开展加盟业务的信息,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因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被告的虚假宣传使其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而被告店铺的售价远高于原告官网上同类商品的售价,会对原告今后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活动产生影响,应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原告XX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况,酌定判定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

针对被告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在沪开设实体店铺,并在全国多地开展招商加盟的情况,原告要求被告在《新民晚报》、中国女装网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法院认为,这与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相适应,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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