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拿离婚证的时间问题: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1.协议离婚拿到离婚证的时间:最短为三十日,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才可拿到离婚证。(在民法典生效之后,该措施才有效,在此之前可以立即领取离婚证)双方带好相关证件及离婚协议,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当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了离婚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销。2.诉讼离婚拿到离婚证的时间:最短为三个月,法院判决书相当于离婚证的效力。
起诉离婚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总的来说,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一个离婚案件最少3个月,长则九个月。
网上办理居住证多久能拿到
一、网上办理居住证多久能拿到
办理居住证,符合要求,手续完好之后派出所受理十五日内取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可延长至30日。根据国务院刚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租客离开之前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工作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工作,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能够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且居住半年以上,结合上级部门要求,是指在范围内连续居住,且登记暂住信息连续满半年。
二、办理居住证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可以申领居住证。一是达到居住半年以上;二是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公民主动向派出所申报或公安机关通过采集、共享等方式获取的居住、从业信息已满半年的。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三、居住证申请后搬家了怎么办
搬家后应尽快办理居住地址信息变更手续,带原居住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到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更改地址即可。以免影响持证人享受相关权益。
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居住证》。
(3)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4)代办人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变更)。
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
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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