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牡丹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条件
1、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但不包括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牡丹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发布)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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