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的定义和基本内容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01 16:45:39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辩护权的定义和基本内容

辩护权的定义

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辩护权的基本内容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一)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二)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三)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七)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范围

一、肯定性范围

1、律师、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人民团体推荐的人

其中注意第二点亲友、监护人

二、否定性范围

1、正在执行刑罚的人(即使主刑执行完毕,还有附加刑的,仍不得担任,缓刑也不可以)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公检法、国家安全、监狱的现职人员(注意需为现职,此外不包括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本院的陪审员(注意本院)

6、利害关系人

7、外国人

8、法官检察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9、法官检察官离职后,终身不得当原任职单位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10、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任职的案件中担任辩护人(这里基本上跟回避类似)

最关键的是对否定范围的限制

如果属于4-7但是,又不属于1-3的监护人或者亲属可以出任辩护人,但是注意不能违反8-10。

刑事辩护的审判流程

①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由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③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④协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请。

刑事辩护人的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猜想、推测,更不是凭空捏造。根据法律,就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辩护的准则和依据,无论是无罪、有罪、罪轻、罪重,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但如果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减轻处罚而弄虚作假、违背法律,则不能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是正当履行职责。

2.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是辩护人应当进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惟一正确的途径。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是说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同时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没有自首、立功表现,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和义务。这里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认为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站在犯罪分子的立场上,替犯罪分子说话、开脱罪责,干扰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活动。这种认识主要是由于我们国家长期缺乏法制环境、法制观念淡薄所造成的,只注意到强调对犯罪分子的打击,而忽略了司法机关可能会因为工作失误甚至由于司法机关中一些个别人素质不高、徇私枉法而造成错案、冤案,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充分发挥辩护作用,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防止任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另一种应当防止的倾向是,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着眼点不是放在尊重事实和法律上,而是想方设法通过各种不正当的途径,如请客送礼、行贿,甚至搞假证据、指使证人作伪证等,以达到使被告人受到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目的。应当看到,这种做法也是严重违背法律设置辩护制度的目的和宗旨的,客观上是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当的利益,对社会是有害的,甚至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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