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判刑,但一般会减轻、免除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被迫犯罪叫胁从犯。
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在我国被迫犯罪一般是认定为胁从犯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是要进行严格的法律认定。
胁迫犯罪的认定方式
胁迫他人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处罚。共同犯罪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胁迫他人犯罪、并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按照共同犯罪处罚。胁迫人按照主犯处罚,被胁迫人属于胁从犯。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由于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从犯的作用,因而对胁从犯的处罚上要轻于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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