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且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便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
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现状如何
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规模不断扩大,对便利企业支付结算、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总体来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仍然较为缓慢,且占比呈下降态势,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从观念认识来看,市场对商业信用接受程度较低,仍然习惯于使用银行信用,影响了商业承兑汇票的普及。
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商业承兑汇票认知度缺失,对利用商票贴现可大幅降低财务成本也无理性认识。而且企业的传统支付、结算观念一时难以改变,对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主要支付、结算工具,运用商业承兑汇票办理短期融资等功能并无实践与体会,导致企业更愿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也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市场的接受程度较低。目前经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较少,许多银行机构两至三年未办理一笔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商业承兑汇票的业务量和资金量不到商业汇票总量的10%,银行承兑汇票占比过高、商业承兑汇票占比过低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2.从市场条件来看,商业信用影响因素较多,商票承兑存在较大压力,制约了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
由于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较长,影响兑付因素多,尤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行业结构、产业结构和银行信贷结构呈现周期性与非周性变化趋势,企业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资金流动性都受到经济市场环境影响,企业经营的稳定性难以有效控制,很可能出现承兑时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付款时企业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况。
因此,受票人一般只接受关系密切、且规模较大的合作伙伴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接到票据后多是到银行申请贴现或到期收款,背书转让的较少,且一般不愿接受异地企业承兑或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这使得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范围受到了明显影响,市场流通较为缓慢。
目前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领域主要集中在石油、电力、钢铁等国家重点发展的交通、能源等垄断性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信誉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大型跨国公司,或者在一些关联企业或者产业链中上下游关系紧密的企业之间使用。
3.从企业自身来看,企业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基础投入较少,不利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
目前,大多数企业对商业承兑汇票不够重视,在人员配置、技能培训、硬件设施、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基础投入较少,使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缺乏办理的基本条件。尤其随着现代化支付体系的建设,我国票据业务进入电子化时代,2009年10月,央行投产上线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票据逐渐成为票据市场交易的新方式,这对企业推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而目前多数企业仍以纸质票据为主,停留在手工开票、传统操作的模式,对电子票据了解甚少,投入更少,尚未办理过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在当前电子票据日益普及的市场环境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需要企业自身加快创新步伐,紧跟市场潮流。
4.从商业银行来看,金融机构对商票融资积极性不高,推动商业承兑汇票发展动力不足。
由于商业承兑汇票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商业银行普遍担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而形成新的不良资产,而且由于大型企业集团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后,挤出银行对其高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
基于自身利益和风险的考虑,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融资行为存在短视现象,业务办理积极性不高。商票贴现业务在银行办理的准入门槛较高,受客户授信额度、信用等级、审批流程银行可贴资金等因素限制,仅认可在自身银行系统内建立信贷关系、信用评价较高的企业,并有限度地给予商业汇票的机会。同时,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比照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审批严格、业务手续较繁琐,影响了持票企业融通资金的需求。
5.从人民银行来看,央行在商票再贴现的限额较少,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支持力度不够。
尽管近年来人民银行通过再贴现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但一方面再贴现总量较少,不到贴现余额的5%,另一方面再贴现方式仍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给予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的限额相对较少。
尤其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增强,货币政策变化较快,票据市场对利率传导机制反应灵敏,在国家实行紧缩银根时,票据市场贴现利率上升迅速,导致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向同业办理转贴现困难或无法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贴现资金吃紧,影响了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信心。因此,央行层面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政策性支持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6.从社会层面来看,商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行业法律法规尚待完善。
目前,社会信用环境总体状况不佳,国内商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信息不对称导致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商业承兑汇票不被市场主体认可,企业之间拖欠、占款现象严重,商票难以流通。而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信用评估机构,不能为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提供可靠的信用保障,造成企业因无法获知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也不敢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
同时,《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承兑汇票违约、无理拒付等行为处罚力度显得偏低、手段落后,对商业承兑汇票违约的惩戒机制不健全,持票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也使商业承兑汇票难以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支票条例》第三十四条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务人,收款人应当是其相对债权人;该债权人收到票据后,向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或银行提示承兑,该债权人即可凭票据在规定日期收取款项。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那么出票人应当是收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作为债权人向其相对债务人签发汇票,再由该债务人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并供应充足资金)后,再将汇票还给出票人;原出票人可在规定日期持票通过银行收取债务人的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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