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诉讼时效,应明确的是,其时限定为最长三年。在具体诉讼过程中,诉讼时效的期限,应从权利所有者得知或被认为应该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以及义务方的行为开始计算。
然而,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然而,如果自权利受损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所有者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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