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合同书或者确认书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
时间:2023-04-12 10:20:56 2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有时,签订确认书的要求是在要约或者承诺中提出,有时在达成协议之后提出。有时,提出确认书的目的仅仅是使双方达成的协议书面化,做成合同文本;有时则是作为合同最后生效的确定文本。

采用合同书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是我国企业间订立合同的一般方式。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有关于签字、盖章的规定。但是,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必须签订合同书,当事人要求签订合同书的,一般应当在合同成立之前提出,因在承诺生效之后提出签订合同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后提出签订合同书的,因为合同已经成立,合同书只是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并非从签字盖章时成立。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依我方确认为准”。这样的要约只能看作是要约邀请。因为受要约人的承诺并不能使合同成立,要约人也不受其要约的拘束。即使受要约人将无保留地承诺的意思表达给要约人,要约人仍有否决或者更改的权利。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也将使其承诺不成其为承诺。因为这一承诺并未使合同成立,受要约人也不受其承诺的拘束。即使要约人完全同意其承诺,受要约人仍有否决或者更改的权利。

因此,在要约或者承诺中提出确认书的要求,我们就不能将该要约或者承诺当作要约或者承诺了,而只能将其视为对合同进行协商,而以当事人最后达成的确认书(实际就是合同书)来认定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在承诺生效后,当事人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怎么办?如果这种要求仅仅是将原来以口头或信件、电报。电传等形式订立的合同书面化、正规化,而不对合同的成立产生影响,这种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如果仅仅是书面化,对方当事人同意与否,都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合同。但如果这种要求作为合同成立的一个条件,或者要求中附有改变合同内容的任何实质性条件,这就表明提出要求的当事人意图修改已经成立的合同或者意图违约。因此,在合同成立后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除仅仅是将合同书面化和非实质性地对合同进行补充以外,应当按照合同的变更或违约来处理。

因此,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必须在合同成立之前提出。在合同成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其要求中载有添加或不同的条款无论是否实质性地变更合同的内容,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同意,都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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