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无需到登记机关核准名称】
(2)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注:租赁合同需与总公司签订】
(4)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的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5)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总公司出具的对分公司新老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加盖总公司公章)、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温馨提示:若遗失,请先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网上做遗失公告,把遗失公告打印出来加盖公章)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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