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23-03-20 19:42:42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主债权转让都需要的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

下列情况可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2.在一般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3.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可以约定抵押担保期限吗

不能约定抵押担保期限。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抵押权的行权期限是法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担保不可以约定抵押担保期限,但是可以约定主债权的期限以及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约定的最长时限如下:

1、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期间可以设定为除斥期间,在约定不明时可以按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计算债务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担保中,尽管抵押权存续于主债权存在的始终,但法律也给予了明确的限制,即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内行使,时效有中止、中断的除外。

3、司法实践中,亦经常发生约定的保证期间为3年以上,或者七、八年的都有,虽然约定期间明确,不像“二年以上”的约定不明确,但司法机关倾向于按主债务诉讼时效二年计算担保责任期间,既可及时督促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亦可将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固定,并依法保障其追偿权的行使。

保证期间的基本类别如下:

保证期间因其产生方式不同,可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律推定期间三种。

1、所谓的约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通称之为定期保证期间。

2、催告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无效的情况下,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不催告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行使诉讼上的权利而确立的合理期限。

3、法律推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任意性规范加以补正,即依法律规定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一定时期为保证期间。

三、什么情况下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了呢

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的情况分别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情形;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情形;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情形;法定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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