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对诈骗案件的量刑标准达到一万
时间:2023-07-01 19:15:23 3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的刑法对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在3000元到10000元以上的,那么就属于诈骗金额较大。如果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那么不仅会被人民法院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会被处罚金。

杭州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除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每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虐待、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2)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3)持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非法拘禁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虽然此罪并没有规定是由特殊主体才能构成,但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话,那么是要按照规定加重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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