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父母离婚过程中,双方能够自愿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是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将所有的财产由子女继承的。
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直接抚养儿女责任的父母方便成为相应的法定监护人,负责对这些财产进行保管。
除了出于未成年人权益的考虑外,饰演监护人角色的父母一方无权随意处置这些财产。
在离婚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中约定将所有财产均给予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赠与。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并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赠与活动,而是与所涉及的解除婚姻关系、抚养权归属等诸多复杂问题相互关联的综合行为,它包含了丰富的利益和情感因素,以实现父母间与子女之间的一个综合性和谐。
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特殊身份认同的行为,即基于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身份联系而发生的特殊赠与行为。
鉴于此种赠与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且是受赠人履行父母离婚义务的结果,故不应适用任意撤销赠与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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