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意味着,中国新《公司法》已经规定了累积投票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它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与普通投票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例如:一公司共有1000股,股东甲拥有150股,乙拥有另外850股。
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选董事人数的表决权(如选7人即每股有7票)。如果要选7名董事,股东甲总共有1050个表决权,乙拥有5950个表决权。在实行普通投票制的情况下,甲投给自己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不会多于150,远低于乙投给其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850的表决权。
此时甲不可能选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将他拥有的1050个表决权投给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乙无论如何分配其总共拥有的5950个表决权,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多于850,更不可能多于1050。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更有利于保护了自己在公司中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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