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以前此时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二)同居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我国法律是以时间为界,来解决没结婚证怎么离婚的问题。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或是不愿补办的,则是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离婚了别想要房子!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一审审结了一宗父母与儿子之间的房产纠纷案。该对父母将一套房子送给已婚的儿子,但附有条件:10年内儿子要家庭和睦,若离婚则父母有权收回房产。但最近几年儿子的家庭还是出现了不和,准备闹离婚。
于是,今年3月,父母便将儿子告上法庭,想要依协议索回房产。法院认为,由于儿子儿媳尚未离婚,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阎某今年66岁。1993年,儿子阎天(化名)与邱女士结婚。阎某将其购买的、位于唐园东一街的一套间(以下简称420房)转给儿子阎天居住,但保留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了使儿子建立充实的家庭经济基础,解除经济压力,1995年,阎某与两个儿子分别签订了《家庭立约》,将部分家庭财产分别赠与两个儿子。其中包括将402房的所有权赠与儿子阎天。但阎某订立了一个条件:自条约签订10年内,儿子须家庭和睦,如儿子与儿媳离婚,则父母就有权收回房产。条约自1995年1月15日生效。在签订购买402房的合同和办理产权时,阎某全部以阎天的名义签字和登记。
近几年,儿子阎天与儿媳经常发生家庭纠纷,并长期分居。2004年1月,儿子提出了离婚要求,并与儿媳商定了离婚协议。在这份由儿媳邱女士起草的离婚协议里,提出要将402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阎某认为,他与儿子所立的约定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现在这样的情况明显属于家庭不和睦,符合他与儿子所立赠与合同中的解除条件,他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产。为此,阎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402房的产权属其所有,以免该房产在儿子与儿媳离婚时被分割。
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阎某夫妇及其委托的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儿子阎天则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于近日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阎某夫妇要求解除1995年1月15日与其儿子阎天等的《立约》中赠与阎天房产的赠与合同,收回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但阎某夫妇并没有证据证明阎天已与其妻子邱女士离婚。因此,阎某夫妇要求解除赠与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立,故此法院驳回了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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