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投资总额在一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
申办条件1、属国家限制类的或投资总额在一亿美元(含一亿)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经市商务局初审后上报商务厅;
2、进出品产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项目,需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代办人需提供投资者出具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提交复印件的应交验原件。
5、以上材料请用A4纸。
申报材料申请设立须提交的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报告;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市工商局办理);
4、外资项目核准意见(由市发改委办理,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办理);
5、合营各方投资者或授权代表(附授权书)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6、合营各方委派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成员名单(附委派书、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签字备案表);
7、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中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9、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11、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注:1、属国家限制类的或投资总额在一亿美元(含一亿)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经市商务局初审后上报商务厅;
2、进出品产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项目,需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代办人需提供投资者出具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提交复印件的应交验原件。
5、以上材料请用A4纸。
办理程序第一步:申报者持相关材料向窗口提出申请,由主办人员初审后作出正式受理决定(申请材料如有可更正错误,不齐全等,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补正全部材料后受理);(1个工作日)
第二步:主办人员初审申报材料并提拟办意见;(1个工作日)
第三步:科室领导审核、提修改意见;(1个工作日)
第四步: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
第五步:通知企业取批复,凭批复到市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交回;
第六步:主办人员制证、发证。(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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