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
时间:2023-06-06 07:00:12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初审(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办事指南)

2、项目编号:SCMZSW03-003-2008

3、事项类型:上报件

4、受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5、法定时限:68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8、责任人:

9、窗口电话:

10、投诉电话:

11、窗口接件:是

12、网上预审:否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8号,2001年3月15日)第三条第一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01年7与22日)第六条第二款

三、办理程序:

1、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外资外贸外经工作的工作人员初审。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符合办证要求的项目,在签发单上填写签发意见,同意办理的转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审批。对不符合要求不予批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员。

2、科长审批。同意批准的在签发单上填写签发意见,并转报上级商务部门,不予批准的一次性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材料: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相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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