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快件暴力分拣过程中带来的损坏以及投递不规范带来的物品丢失等问题,是快递公司的责任。关键是谁可以主张权利,同理,卖家与快递公司之间才形成合同关系,也应当由卖家向快递公司主张权利。而消费者宜向卖家主张权利。
2、对于快递丢失等问题,用户可联系快递公司统一的业务受理平台,还可登录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或拨打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电话“12305”进行投诉。
3、如果快递被冒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公布的典型案例,作为被冒领者,可以依据合同关系直接向卖家主张合同权利,而不宜向快递公司主张权利,因为卖家与快递公司间才构成合同关系,消费者并不直接与快递公司形成合同关系。
快递损坏根据《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另外,条例中还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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