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服务贸易开放和金融业的国际竞争不仅对国内金融机构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也对国内的金融监管制度以及立法体系的创新提出了紧迫的要求,因此,尽快调整监管理念,完善金融证券监管制度和法律框架,具有现实意义。
监管机构与监管职能的统一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目前基本与30年代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相似,即以金融分业为基础的法定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模式,稍有区别是国内金融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证券交易场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的自我监管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从监管部门来分,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主要金融行业的主管部门。从整个金融市场来看,则监管部门更多,例如财政部是国债市场的主要管理者;企业债券属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而外汇和b股交易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从各部门的监管职能看,既有各类金融业务资格的审批等市场准入的管理,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惩处的权利,此外,在很大程度上各监管机构还承担了金融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法规的制定工作。这种分业监管模式在金融市场的初级阶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现代金融业的发展着眼,面临的问题不少。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势必带来金融的混业化经营和市场的国际化运作,以分业为基础(sector-based)的金融管理模式越来越受到制约:一是不同法律规定基础上的自律性管理和法定监管的模式的将困扰着金融机构;由于兼并收购,投资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区别日益模糊,大量的多目标的混业金融集团将会不断产生(不产生这样的金融集团就无法与海外金融集团竞争)。如果不同金融机构必须向不同的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可,并按照不同的监管标准运作,就没有一个监管机构能够总体评价和监管不同行业间产生的金融风险,势必会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缺乏应对之策。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就容易造成我国特有的行政干预市场的重新出现,或是触发国内或国际金融危机。前者违反wto规则和国际金融惯例,损害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声誉;后者则会重蹈前人或别国犯过的错误,影响国家的金融安全。因此,入世后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当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框架,使得该机构能够全面承担银行、保险、证券业的监管职责。从长远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还应当行使对其他金融业务或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职能,使其能够对所有金融领域内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和了解,有效地行使国内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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