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要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三查、三评、三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见附表,填一式三份)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通过村民委员会的向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核查、评议、公示。
1、乡(镇)社会事务办委托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见附表,填一式三份);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调查、评议、公示。
1、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采取邻里走访和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核算等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上签署调查意见;
2、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委托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民政审查、评议、公示。
1、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2、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请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通过乡之间、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的综合比较,按照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两大类,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常补对象为老弱残和丧失劳动能力,靠自身努力难以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非常补对象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通过自身努力能够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
3、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