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从概念上讲,严重不良行为与不良行为在违反社会规范这一点上没有区别,但存在程度上的差别。而程度上的差别又可能改变行为的性质,使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理由家庭或学校的干预扩大到司法机关的干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区分是,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程度轻重不一样,不良行为程度较轻,严重不良行为程度更重,屡教不改。
如何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劳动教养。
针对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该县政法机关联合关工委、共青团、教育部门及社区、村居帮教组织加强回访、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落实跟踪考察制度,落实帮教措施。全面普查九年义务教育,对一些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专项救助资金,确保这部分未成年人能接受学校教育。同时,积极开展系列温暖关爱和善美教育引导活动,传导社会正能量,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对未成年人出现的严重不良行为,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情况,与成年人区别对待。而作为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制止严重不良行为、与监护人配合做细致的转化工作、必要时送工读学校教育和矫治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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