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重不良行为是犯罪吗是违法行为吗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从概念上讲,严重不良行为与不良行为在违反社会规范这一点上没有区别,但存在程度上的差别。而程度上的差别又可能改变行为的性质,使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理由家庭或学校的干预扩大到司法机关的干预。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严重不良行为法律特征
严重不良行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严重不良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少年。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没有限定严重不良行为只能由少年实施,但从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角度考虑,只有未成年人群体中的少年才能是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主体;
(二)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主观方面应限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严重不良行为;
(三)必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条件,包括行为虽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和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认为是犯罪不予刑事处罚。
三、严重不良行为行为处罚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劳动教养。
这里的训诫并不是一种处罚措施,也不是治安管理中的治安措施,而是针对其不良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的一种教育措施。
另外,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也可以予以训诫。这里所指的“情节特别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大,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以及有其他特别轻微情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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