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民事上诉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3-05-01 08:03:01 3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

标题可以是“民事起诉状”“民事诉状”或者“起诉状”

一定注意不要写成“民事起诉书”或者“起诉书”。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才能称为“起诉书”。因此,一字之差,代表的法律含义、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都有着天壤之别。法律文书的标题是否准确,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2、

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由于其诉讼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第120条的规定,作为原告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作为被告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记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作为原告的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作为被告的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名称、住所等信息”。二者相比,对于被告相关信息的要求,显然比原告要少,符合便利起诉的原则。

由于汉语中同音不同字或者同字不同音的情况较多,在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时一定要多加注意。另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些企业的名称中含有所在行政区划的名称(如××省××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企业的名称中不含有所在行政区划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在当事人是单位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区分,尽量避免弄错诉讼主体。

3、

在确定诉讼请求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首先,应当根据诉的类型确定诉讼请求事项。例如,提起给付之诉的,一定要有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内容;提起确认之诉的,一定要有要求确认何种事实或者权属的事项。其次,诉讼请求的表述要明确、具体,一定要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例如,在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和赔偿金要分清,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也要分清。再次,要认真校对诉讼请求所列的各项内容,以免由于笔误给委托人带来不利后果。第四,诉讼请求要全面、合理,既要考虑到可执行性,也要考虑到现有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支持诉讼请求。

4、

在表述诉讼请求内容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对诉讼请求内容的表述,须使用“判令”(给付之诉)、“确认”(确认之诉)等动词作为谓语,但不要加入“请求法院”等类似的内容。因为起诉状本身就是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处理,加入上述内容明显是画蛇添足。

(2)诉讼请求的内容中有数字的,应当注意分节号与小数点的用法。根据会计记账的规范,小数点以前的数字每三位需要加入分节号以方便读数。例如,100万元应当写作“1,000,000元”(这里的分节号应当使用英文或者中文半角输入法中的逗号)。在笔者接触到的司法文书中,均采用分节号的方法进行分隔。因此,建议律师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也采用分节号的方法进行分隔,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小数点在诉讼请求中通常都是在涉及数字,特别是金额时使用。根据一般的计数规则,小数通常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例如,一百五十七万四千九百六十三元两角三分应当写作“1,574,963、23元”。

(3)如果一项诉讼请求中包括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金额,应当在该项诉讼请求中注明合计数。同时,还要注意这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金额的计数方法保持一致。例如,该项诉讼请求中包括本金1,000万元,利息96万元。要么表述为“本金1,000万元,利息96万元”,要么表述为“本金10,000,000元,利息960,000元”。注意不要写成“本金1,000万元,利息960,000元”,或者“本金10,000,000元,利息96万元”。

5、

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当先叙述事实再写明理由

为了便于叙述纠纷产生的过程,应当尽量按照时间顺序简要叙述事实经过。根据诉的种类的不同,事实部分的重点要相应有所区别。例如,提起给付之诉的,要叙述清楚给付义务形成的时间、数量或者金额;提起确认之诉的,要叙述清楚目前争议的事实或者权属的状态,以及要求确认的理由。“事实与理由”是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在写这部分内容时,既要用简练的语言把争议的事实经过叙述清楚,又要通过事实的叙述对纠纷的性质作出准确的分析。因此,需要掌握下列基本原则:

(1)用词要简练、准确,尽量不要使用形容词,特别是带有夸张、攻击性质或者贬低对方当事人的形容词。

(2)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名词应当统一。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买受人应当支付的对价,应当统一称为“货款”或者“价款”。不要将“货款”和“价款”交替使用。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法律文书的写作。

(3)在叙述案件事实的时间顺序上,应当以顺叙的方式进行,不要倒叙或者插叙。因为起诉状不是文艺作品,“事实与理由”的唯一任务就是把纠纷的来龙去脉表述清楚,不需要使用其他写作技巧来吸引阅读者的眼球。

6、

准确表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位置。

原告或者被告为两个以上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为了陈述事实方便,可以称“第×原告”或者“第×被告”,但是不要在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就写上“第×原告”或者“第×被告”;也可以使用当事人名称的简称。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在不服从一审判决的时候,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力,上诉一经通过,就可以启动二审程序,二审结束,提出判决以后,所做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不会再有三审程序了。但是这也反映了我国对于审判制度的严谨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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