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概念上送达回执与送达回证是比较类似的,只是需要区分的是对于送达回执来说,被送达人收到相关机关送达的文件之后需要签字确认。而送达回证则是公安司法机构的诉讼文件,通常是被用来证明已经完成了送达行为。司法机构会向被送达人展示其送达回证,并由被送达人在上面签字确认,并交付诉讼文件。
《送达回执》的使用范围
:
1、不能向被处罚人当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
2、向行政案件的被侵害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
3、向被劳动教养人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时;
4、向被少年收容教养人员送达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书时;
5、向被收容教育人员送达收容教育决定书时;
6、向被强制戒毒人员送达强制戒毒决定书时;
7、向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送达鉴定书时;
8、向听证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或者举行听证通知书时;
9、向当事人送达收缴物品决定书时;
10、向当事人送达追缴财物决定书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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